大慈功德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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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 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 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即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 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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